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法规规定与聚氨酯企业合规运作
时间:2026-04-24      作者: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孟庆君      

2026年是聚氨酯泡沫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具有标志性的年份。生态环境部公告2025年第28号规定,自202611日起,禁止生产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组合聚醚和聚氨酯产品(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除外);自202671日起,禁止生产以HCFC-141b为发泡剂的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在此之前,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9号规定,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自201911日起禁止使用HCFC-141b为发泡剂;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3121日起禁止使用HCFC-141b为发泡剂生产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这些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聚氨酯泡沫行业将自202671日起,彻底告别使用几十年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这是聚氨酯泡沫行业对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巨大贡献。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由于聚氨酯泡沫行业已经淘汰的ODS(包括CFC-11HCFC-141b等)具有成本低廉、生产的泡沫制品保温隔热性能优良的性质,聚氨酯泡沫行业与非法ODS的斗争将长期存在。同时,作为ODS的替代品之一,氢氟碳化物(聚氨酯泡沫行业使用其中的HFC-245fa/365mfc/227ea/134a等)虽然不属于ODS,但是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和我国于20231229日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HFCs已经纳入《条例》管理。所以,包括组合聚醚企业在内的聚氨酯泡沫行业需要长期遵守《条例》及国家一系列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些聚氨酯泡沫企业可能未必完全了解国家的法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笔者愿意在此与各位读者分享本人的一些分析解读。

一、如果企业仍有库存HCFC-141b怎么办

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告2025年第28号规定,组合聚醚企业和泡沫生产企业自202611日起不能继续使用HCFC-141b作为发泡剂。如果有企业未注意到国家规定仍有HCFC-141b库存,既不能违规继续使用,也不能私自排放到环境中,可以联系有原料需求的企业用作原料,或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焚烧)销毁,也可以循正规渠道出口(需要海外客户订单及出口审批)。

二、发现使用或疑似使用已经淘汰的ODS发泡剂不当竞争怎么办

如果组合聚醚企业和聚氨酯泡沫企业在市场上发现大幅低于市场成本承揽工程或销售产品,有理由怀疑其使用了已经淘汰的ODS发泡剂时,可以通过环境保护举报热线12369举报,可通过24小时举报电话提供违法线索联系人:赵先生,举报电话:13802907902,举报邮箱:100615807@qq.com),或者向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打击ODS非法活动负责人(电话13911376290)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会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发现不法行为举报是保护环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打击非法维护正当竞争环境是每个聚氨酯业内人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国家已经禁止使用HCFC-141b了,聚氨酯企业是就不必进行使用或销售备案了?

这要看具体情况。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告2025年第28号规定,聚氨酯喷涂泡沫企业在2026630日前可以继续使用HCFC-141b发泡,需要进行ODS使用备案;组合聚醚企业有库存含HCFC-141b组合聚醚的,在2026630日前可以继续销售给进行了使用备案的喷涂泡沫企业,需要进行销售备案;HFCs发泡剂应用需求的组合聚醚和聚氨酯泡沫企业,需要进行销售/使用备案。

四、企业不清楚如何备案怎么办

与我们平常认为的“使用”不同,按照《条例》规定,并未直接购买和添加HCFC-141b/HFC-245fa/365mfc/227ea/134a等发泡剂,只是购买了含这些物质的组合聚醚的泡沫生产企业,需要到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使用备案;而直接购买和添加这些发泡剂的组合聚醚企业,需要进行销售备案。

五、企业备案使用HCFC-141b/HFCs或含有HCFC-141b/HFCs的组合聚醚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为聚氨酯喷涂泡沫企业,在202671日前,这种情况属于《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情形,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如果为聚氨酯喷涂泡沫外的其他企业,以及202671日以后所有企业,这种情况属于《条例》第三十规定的“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情形,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六、组合聚醚企业自身已进行备案,下游销售组合聚醚的企业应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如果组合聚醚企业销售含HCFC-141b202671以前)/HFC-245fa/365mfc/227ea/134a等《条例》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不仅组合聚醚企业要备案,其销售对象也必须备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组合聚醚企业未进行核实就向未备案的企业销售含有《条例》管控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条例》第三十三条)。所以,组合聚醚供销双方需要在合同等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组合聚醚中的发泡剂品种,泡沫企业在合同等文件中规定不含HCFC-141b/HFCs的情况下,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含HCFC-141b/HFCs发泡剂的组合聚醚被处罚,以及泡沫企业坚持不备案采购含HCFC-141b/HFCs组合聚醚而组合聚醚企业未拒绝的,组合聚醚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组合聚醚企业可以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核实泡沫企业的备案情况。

七、申请备案的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二)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四)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八、除了按照规定备案,组合聚醚企业和聚氨酯泡沫企业还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监督检查如何进行?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十、组合聚醚或聚氨酯泡沫制品中含有少量已经淘汰的ODS物质,会有什么后果?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法规函〔2019140号认为,利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属于《条例》约束的使用行为。经检测,生产出的组合聚醚中CFC-11含量在0.1%(质量分数,下同)及以上的,可以认为组合聚醚生产单位已经构成利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生产出的组合聚醚中含有CFC-11,但含量在0.1%以下的,对组合聚醚生产单位是否构成利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立案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调查情况作出判断。其他调查情况可以包括:组合聚醚生产单位能否说明及证明组合聚醚中含有CFC-11的合理原因,以及能否提供确未使用CFC-11的有关证据等。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该组合聚醚生产单位生产的其他批次组合聚醚产品进行检查。

直接利用CFC-11生产聚氨酯泡沫,或者利用含有CFC-11的组合聚醚生产聚氨酯泡沫的行为,属于《条例》约束的使用行为。生产出的聚氨酯泡沫制品检测出含有CFC-11的,可以认为聚氨酯泡沫生产单位已经构成直接利用CFC-11生产聚氨酯泡沫,或者利用含有CFC-11的组合聚醚生产聚氨酯泡沫的行为。聚氨酯泡沫生产单位利用含有CFC-11的组合聚醚进行生产的,可以追查该组合聚醚的来源,另案依法查处。

实践中,常有聚氨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使用了回收的组合聚醚包装桶等理由,认为本企业没有责任,但这不符合环法规函〔2019140号的解释。聚氨酯产业链企业注意直接使用来源不明的回收包装桶等可能给企业带来处罚的法律风险。

关于现阶段规定应该停止使用HCFC-141b但在组合聚醚或泡沫产品中检测到少量HCFC-141b的,一般参照环法规函〔2019140号的解释进行查处

十一、使用了国家已经禁止使用的ODS发泡剂被发现只是罚点钱就可以解决?

组合聚醚企业和聚氨酯泡沫企业使用国家已经禁止使用的ODS发泡剂可能面临的处罚远不止罚金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发泡剂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将 其他有害物质 明确包含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排入大气环境会造成环境污染

所以,使用了国家已经禁止使用的ODS发泡剂被发现远不止被经济处罚那么简单,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可能面临拆除,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尔明,于2017 8月至20196月期间在明知CFC-11系受控ODS且国家明令禁止用于生产的情况下,仍主动购入并使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6万余元;被告人祁尔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十二、CFC-11HCFC-141b无色无味,悄悄使用了不会有人知道?

虽然CFC-11HCFC-141b无色无味,使用后附近环境也没有什么明显改变,但已经被科学证明对大气臭氧层有损害,作为强温室气体,起到加速全球气候变暖作用,对环境的破坏是确定的。

现代科学检测技术可以很容易的检测到极微量的ODSCFC-11HCFC-141b使用后将长时间保存在泡沫制品中,在组合聚醚生产装置和包装桶中也能存在较长时间,可以检测到作为处罚依据。不仅对企业样品的抽检可以检测到微量CFC-11HCFC-141b,通过走航车等非接触式检测手段,也能检测到远在几十米之外使用的少量CFC-11HCFC-141b。同时,国家在山东长岛、福建武夷山和海南五指山等地还设置了不间断的大气成份监测站,国际上在韩国、夏威夷等地也设有大气成份监测站,可以分析到一定区域内较大使用量的CFC-11HCFC-141b。所以,使用了CFC-11HCFC-141b而不被发现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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