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七届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项工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 (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以及《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聚氨酯专业领域内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和中心。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协会全称,如: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中心。

  第三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协会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会员的组成、负责人和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

  (二)理事会通过后,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需要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经协会理事会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协会委托任务的。

 

第三章 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成员

  (一)分支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二)分支机构吸收的非会员成员需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成员退出分支机构应有书面通知;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可依相关规定予以除名。退出或除名应交回成员证书。

  第八条 负责人

  (一)根据分支机构名称不同,称为专业委员会或中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候选人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酝酿并提出申请,报协会审查后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提交理事会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备案登记。

  (三)分支机构一般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是协会理事以上单位派出。

 

第四章 活动原则

  第九条 协会负责办理分支机构的申请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变更注销手续,对其工作规程、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并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活动应报协会秘书处备案或批准。

  第十三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活动,需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并经协会秘书处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印发的文件和出版的刊物应送协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由协会统一制作,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

  第十七条 不得将分支机构、研发中心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非协会会员的成员会费;

  (二)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资助、捐赠(接受外资外企捐赠时,须报上级党委审批);

  (五)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但不允许违规开展融资业务。其各项收入由协会财务部统一入账并出具收据或发票,支出应取得相关规定的发票或凭证,并各自承担相应应上缴的各项税费和相应管理费用,其余全部由分支机构支配使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成员中的会员应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分支机构可向成员中的非会员单位收取年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不得向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财务制度,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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